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须知、备案表格(修改)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从何时开始?
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印发,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
二、什么是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是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具备所承修车型服务能力的材料提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拟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公民、法人,是备案的责任主体。
三、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有时间要求吗?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录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鄂运物综运〔2018〕108号)要求,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备案。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要具备什么条件?
经营者申请备案要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等法规、标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四条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机动车维修备案经营项目包括哪些?
机动车维修备案实行分类备案管理,将机动车维修经营按照维修车型、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划分。维修经营者应参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和《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等,自行确定备案的经营范围。其中,汽车维修经营项目分类见下表:
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分为一类、二类、三类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分为一类、二类经营业务。
六、机动车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如何备案?
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其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先完成备案。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备案经营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备案经营项目范围内。
七、机动车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备案应提交哪些材料?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2、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3、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4、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
八、汽车维修经营备案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申请汽车维修经营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二)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六)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七)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九、备案程序是怎样的?
备案程序:
1、备案准备:经营者填写《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准备相关备案材料。
2、提交备案材料:经营者向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或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提交备案材料。也可通过互联网便民政务服务网提交备案材料
3、备案材料审查:县级运管机构(或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经营者应补充的材料。
4、备案:对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县级运管机构(或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予以备案,出具加盖印章的备案证明。
5、备案信息公开:运管机构及时将已备案的经营者向社会公布。
十、备案事项有变化的怎么办?
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十一、原办理了维修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现在还需备案吗?
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办运〔2019〕72号)规定,按照“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的原则,维修企业原办理的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当前无需进行备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应按照规定要求及时进行备案。
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可自愿申请提前备案。
十二、未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企业如何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