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相关政策问答(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纵经营许可与备案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许可属于行政审批范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按规定提供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条件的相关材料。许可机关在做出许可审批前,应对经营者进行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备案是行政管理手段之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办理备案时,填写《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向备案机关提供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条件的相关材料,备案机关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不进行事前实地核查。
二、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是否需要备案?
(1)已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当前无须进行备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及时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2)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发布实施之日前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完善备案信息;
(3)自《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发布实施之日起,新开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备案。
三、备案制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是否有标准要求?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因此,许可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并未改变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标准要求。具体经营业务标准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等执行。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在什么时候进行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在开展对外经营前进行备案。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向谁备案?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维修经营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六、机动车维修备案经营项目包括哪些?
机动车维修备案实行分类备案管理,将机动车维修经营按照维修车型、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划分。维修经营者应参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和《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等,自行确定备案的经营范围。其中,汽车维修经营项目分类见下表:
汽车维修经营项目
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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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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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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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1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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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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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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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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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修补及动平衡、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维护、曲轴修磨、汽缸镗磨、散热器维修、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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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分为一类、二类、三类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分为一类、二类经营业务。
七、机动车维修备案流程是什么?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填写《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准备备案材料。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附送备案材料,也可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等信息化系统进行备案。网上业务办理与办事大厅窗口办理效力等同,鼓励通过网上办理业务。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已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备案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2、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4、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5、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6、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7、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有哪些额外要求?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备案应提交哪些材料?
除提交汽车维修经营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等相关材料;
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表;
4、安全操作规程材料。
十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否包含罐体维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十二、机动车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如何备案?
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其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先完成备案。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备案经营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备案经营项目范围内。
十三、机动车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备案应提交哪些材料?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2、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3、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4、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
十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哪些情况下应进行备案变更?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十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是否应告知备案机关?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将终止经营信息提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关。
十六、机动车维修经营工时定额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十七、如何获取汽车生产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资料?
通过“全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服务网”获取汽车生产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资料,网址:http://carti.rioh.cn
十八、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有何要求?
维修结算清单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要求,维修结算清单内容应包括托修方信息、承修方信息、维修费用明细单等。
十九、《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排放性能维修有哪些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进行排放性能维修时,不得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
二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维修配件管理有哪些要求?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二十一、《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机动车维修档案有哪些要求?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二十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应上传的数据包括哪些?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汽车维修企业上传的汽车维修电子记录包括:维修企业名称、车辆识别代码、车牌号码、送修日期、送修里程、结算日期、结算清单编号、故障描述、维修项目、维修工时、配件名称、配件编码、配件数量等13个数据元。
二十三、维修质保期内返修如何处理?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维修质量保证期为: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二十四、维修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二十五、未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企业如何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已备案的企业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如何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二十七、实际经营项目与备案经营范围不符的如何处理?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二十八、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对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对排放性能维修弄虚作假的如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三十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应予以通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