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订通过 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泽洪)
解读:《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月25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71条。
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方面《条例》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明确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日常对房屋定期检查、排除隐患的义务。
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条例》细化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专项监督管理职责;新增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采取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强化其法定义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方面《条例》新增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组织演练的规定。
在法律责任部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例》增加非煤矿山关闭的情形,补充了有关法律责任。
解读《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心思想:
一、坚持以人为本、完善安全机制
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结合中央精神,条例进一步明确,安全发展工作应当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岗双责,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推动安全发展。“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回答了安全生产工作谁来管的问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的同时确保安全生产,同时要求监管部门摒弃“安全就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的思想,充分发挥专门的行业主管部门的优势和作用,参与实施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建立“五方”共同参与的机制,强调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二、坚持预防为主、夯实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根本和关键所在,其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则是关键中的关键。分析近年来的事故可以发现,大部分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主要负责人不重视、安全管理薄弱等造成的。只有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把关,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为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条例开宗名义,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同时,条例第二章用三十八条的篇幅,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具体责任要求予以明确。在“一般规定”一节中,注重问题导向,对上位法未明确或者授权规定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的七大安全生产条件;二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从负责人到从业人员都应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并且列举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所履行的具体职责;三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四是细化了重大危险源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要求,加强源头防范;五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档案,完整、如实记载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六是规定了七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特别规定”一节中,总结事故经验教训,规范了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一是条例规定高危行业的企业必须设置安全总监,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权直接向有关部门汇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是结合我省实际,将非煤矿山停产整顿和关闭的情形予以明确,加强事前管理。此外,条例还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和物业服务、城市地下空间、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的安全生产措施进行了细化。
三、堵塞监管漏洞、明晰部门职责
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监管环节不畅、存在监管漏洞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解决该问题,条例着力通过制度设计,加强安全生产齐抓共管、全过程监管,提高监督执法效能。一是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工作职责,解决监管体制不顺、职能交叉、存在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的问题。二是完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规定政府应当依法制定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实行监管全过程失职追责和尽职免责,解决部门监管责任不明晰、不落实的问题。三是加强内部履职监督,规定巡查和约谈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巡查,对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四是丰富监管手段、加强事前监管,要求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相关部门应当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将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依据。五是规范监管执法体制,明确乡镇、街道和开发区等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明确督办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六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级管理,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实施惩戒。
四、加强应急救援、规范调查处理
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仍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应急救援资源分散、基层基础尚不牢固,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等。为加强科学施救,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针对我省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条例从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和事故问责整改等方面,充实和完善了相关规定。一是规定政府应当提升救援能力,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调拨体系,建立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行本行政区域内和相邻地区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同时,支持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志愿服务机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政府应当给予补助。二是规范事故调查权限,涉嫌非法生产经营或者瞒报、谎报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调查权限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级调查,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三是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安全生产委员会发现下级人民政府负责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事实不清、责任不明或者包庇、袒护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厘清责任体系、严格法律责任
条例强化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一是对企业实行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按照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条例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等,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设定了相应处罚,并在上位法幅度内提高了处罚下限,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二是对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履行职责。三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