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文明执法 当长效践行

日期:2008-08-28 10:03来源:宜昌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责任编辑:1阅读量:

文明执法  当长效践行

  近三个月来红红火火在全省各执法单位开展的文明执法主题教育活动将于七月下旬落下帷幕,执法人员受到了一次全省范围的关于执法方式转变的教育,相信成效斐然。然而,是否同名目繁多的各项其他活动和讨论一样,随着活动的结束,文明执法教育也要结束呢?

  答案当然是不,而且坚决不。

  文明执法,笔者顾名思义,指代表国家机关的执法人员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采取人性化的方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文明执法代表的是一种执法理念的更新,是一种执法方式的转变,是一种执法作风的改良,是一条追求良好执法效果的必由之路。那么,通过这几个月的文明执法教育,全省18万之多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都树立了良性执法理念?是否都转变了执法方式?全省执法作风是否从根本上得到了改良?笔者认为,没有一个人会轻率地回答“是”,因为现状还不容乐观。

  我国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思维,长期以来受封建思想的影响颇深,几千年的封建官僚主义思想,根深蒂固,“执法就是管人”“执法就是让别人听我的”“你不服从我就要罚你”“我高高在上,你俯首称臣”等思想在一定范围内依旧存在,这是不容回避的现实,各新闻媒体频频曝光的暴力执法引发的恶性事件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如果从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算起,不过十年的时间,十年的时间,三个月的专题教育,要想彻底改变几千年来的不良思想,谈何容易,更何况,文明执法的教育在多少单位又流于形式,浅尝辄止?

  鲁迅先生认为,要想真正改变国民的命运,“在于改变他们的精神”,套用到文明执法的教育中,要想真正达到良好的执法效果,首要在于更新执法人员的观念,必须坚决摈弃封建官僚主义的思想,这些思想与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程背道而驰,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格格不入。“天门城管事件”及其他暴力执法引发的恶性事件,究其原因是隐藏在执法者内心的官僚管制型思想在作怪,一旦这种管制者的权威收到了挑战,那是一件“没有面子”的事情,而为了夺回“面子”,恶性事件便不可避免地发生了。面对频频发生的暴力执法恶性事件,哪一次群众不是出离愤怒?哪一次网上不是声讨如天?我们痛心,社会的管理秩序不应该是这个样子的,在这个时候,在全省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一次文明执法主题的教育活动非常必要,但是开展活动的目的不在于活动本身,更不是要转移人民群众的视线,民声高涨便钟敲磬响,呼声渐弱就钟磬齐停,而是要作为一项教育制度长期坚持下去,活动暂时停止了,但是教育还要坚持下去,要一如既往,长效攻坚,真正达到理念端正,执法文明,效果提升的目的。

  因此,为避免这种社会和谐交响中刺耳的音符再度敲响,改变传统的执法观念,势在必行。关于如何更新文明执法观念,正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至少应该把握如下两个定位:

  第一个定位是对于执法人员自身的定位。

  “为人民服务”“人民公仆”等口号喊了一年又一年,然而时至如今,“服务员”和“公仆”们依然没有放下“管理者”的架子,在处理行政执法案件时,依然是“巡牧黎民”的态势,这种定位不纠正,文明执法根本无从谈起,因为从朴素的人性观来看,上位者对下位者不可能存在真正的文明。要真正将“人民的服务员”“人民的公仆”定位落在实处,就要在执法人员中推行“纳税人意识”。“税收是政府的奶娘”,国家机关运行维护所需要的一切费用,都来自于纳税人,纳税人供养了国家,则理所当然有权接受国家的各项服务,这种权利是神圣的。就行政执法来说,行政执法者在执法时自然代表国家,纳税人是执法人员的衣食父母,人民群众是光荣的纳税人,执法人员当然要对纳税人心存感恩之念,在履行职责时当然要行文明之举,文明执法不只是作为标语挂在墙上,更要作为一种思维装在心里。

  第二个定位是对于执法本身的定位。

  当前,国家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项政治经济改革稳步推进,政府职能也随之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而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无疑也必须进行转变。执法行为要进化成为服务过程,执法的定位就是一种服务,是不折不扣、面对衣食父母,面对纳税人的服务,则这种服务当然要采取文明方式进行。

  凡事言者易,行者难,如何将两个定位坚持下去,如何将文明执法教育长期坚持下去,笔者从内外因相统一的角度,试图分析一二。

  第一要义在于进行长期的执法队伍的素质建设,这是起主要作用的内因,加强素质建设,实为推行文明执法的治本之策。当下有些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良莠不齐,不学无术者有之,混水摸鱼者有之,甚至法盲、文盲亦大有人在。这样的执法人员去执法,可想而知是什么概念,不出事情才叫奇怪。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是恶性事件发生的主要诱因。

  要改变执法队伍素质较差的现状,其一要进行执法岗位用人制度的改革,执法岗位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直接关系当事人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要严把人员进出关,执法人员进入执法岗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通过主管部门主持的执法考试,通过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的考核,方可从事执法,考察部门唯一,考察标准唯一;严禁随意任用执法人员,有的单位竟将执法岗位作为“垃圾箱”,认为“会走路的就能执法”,认为执法工作不需要什么业务知识和技能,就将七姑八姨三表兄等难以解决工作的人都弄到执法岗位上去,这是执法岗位用人制度的一大恶疾,贻害无穷,当除恶务尽。其二要进行在岗执法人员长期培训制度,我们说教育是百年树人,要长期抓起,不能放松,重点应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培训:法律素质长期强化,旨在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业务素质定期考核,旨在减少工作失误,提高执法效率;道德素质时刻不松,就在于执法人员本身要求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是文明执法的内在要求。

  第二要义在于完善长效的监督机制,这是外部因素。没有有效有力的监督,文明执法将沦为空谈,“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是有相当道理的,完善长效的文明执法监督机制非常必要。这种监督机制可以从如下几点入手:上级执法单位要经常采取案卷评议、现场督察、暗访当事人等措施加强对下级执法单位的监督;人大、政府及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也要在本职范围内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一线执法单位更是要充分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制定与群众定期集中见面、集中办理、执法公示、举报信箱等制度,不敢接受群众监督的执法单位,决不是一个好的单位。各监督机制协同作用,长效发挥,争取让行政执法得以合法、高效、文明运作。

  天门城管事件、南漳、洪湖等地由于执法人员工作不当致人伤亡的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损害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环境,更是对法治秩序的破坏。而法的另一本质,就是一种秩序。衡量现代国家、现代政府的标准不是其版图和人口、不是资源和矿藏,不是其经济总量,更不在于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而是其社会是否存在一种良性的法治秩序。亡羊补牢,时犹未晚,恢复这种秩序,保护这种秩序,加强这种秩序,离不开行政执法,更离不开文明执法,需要我们将文明执法的大旗,高高举起,长期扛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