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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公路管理局关于二〇一三年二季度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日期:2013-08-22 10:25来源:宜昌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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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公路管理局、城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市局路政支队于2013年8月7日至8日组织部分一线执法人员分别在夷陵区姜家湾治超站和长阳县高家堰治超站对二季度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评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案卷评查采取案件具体承办人直接参加评查的方式进行,各单位均按市局通知要求安排参评案卷的承办人准时参加了评查,共评查二季度已结案的一般程序赔补偿类案卷51卷,处罚类案卷3卷。总体来看,二季度案卷制作质量较一季度有一定程度改善,案卷制作要素基本符合《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但在证据收集、主体认定、文书叙述语言组织等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二、存在的具体问题
  夷陵区公路管理局
  鲍明国损坏公路路产案(鄂夷路政赔2013010号,办案人覃卫民,刘进)文书编号使用铅笔书写。
  荆州科达运输有限公司损坏公路路产案(鄂夷路政赔2013012号,办案人刘进,谢黎)赔偿决定书中“认定蒋春祖造成公路路产损失10290元”主体认定错误,本案肇事车辆(鄂D08118)为荆州市科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肖兴科,卷内材料显示“蒋春祖”为本案无关人员。现场笔录中未记录事件性质、公路路产损坏基本情况、现场车辆和人员基本信息。询问笔录中驾驶人肖兴科明确表示赔偿责任由其个人承担,但最终认定荆州科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未作解释。勘验笔录中勘验结果应另起一行书写;现场勘验图与现场照片关联性不强;现场照片说明标注尺寸与实际尺寸不符。调查报告中当事人基本情况栏中当事人为赔偿责任人,只能填写荆州科达运输有限公司。送达回证未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结案报告中赔补偿决定栏 “护栏板4根”与本案无关。
  熊永臣损坏公路路产案(鄂夷路政赔2013013号,办案人邓仕俊,李翔)本卷未制作案卷目录。送达回证未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高权章损坏公路路产案(鄂夷路政赔2013014号,办案人覃卫民,刘进)路产损失明细表中赔偿单价“1000”应为1000元/块,“200”应为200元/套。
  枝江市公路管理局
  王道亭损坏公路路产案(鄂枝路政赔2013015号,办案人姚奉雷,夏萍)赔偿决定书中表述损坏“路沿石18米”与赔偿明细表、勘验笔录记载“路沿石14米”不一致。车辆所有人确认不准确,询问笔录中驾驶人证实车辆所有人是王道亭,但提供的车辆证件显示车辆所有人为胡大华,王道亭与胡大华之间的关系无情况说明。现场照片中路沿石损坏14米证据不明显;勘验图中车辆位置与现场照片不符。本卷缺现场笔录。
  张勇损坏公路路产案(鄂枝路政赔2013017号,办案人姚奉雷,夏萍)赔偿决定书中损坏事实叙述机械套用范本,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应对叙述语言重新组织。询问笔录中询问车辆状况表述与现场情况不一致。现场勘验图中损坏路面和污染路面未标注尺寸;比例不符合实际情况,与现场照片不能互相验证;现场照片未对损坏全景取证;附尺拍照未对刻度取证。调查报告证据材料栏中“现场照片1份”应为现场照片4张;“驾驶员身份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应为驾驶员身份证、道路运输证照片。送达回证未加盖执法机关印章。备考表中立卷时间早于本案结案时间。本卷缺现场笔录。
  兴山县公路管理局
  郝光陆损坏公路路产案(鄂兴路政赔2013022号,办案人姜从顺,袁飞,史成贵)赔偿决定书中未表述当事人对损坏事实是否认可;证据材料未记载现场笔录。现场笔录中对尚未开展调查的案件定性,有后期补做文书嫌疑。调查询问思路混乱,逻辑性不强。现场勘验图损坏项目绘制不详,与现场照片无法互相验证;现场照片中损坏项目说明不详。
  周克兵损坏公路路产案(鄂兴路政赔2013023号,办案人姜从顺,袁飞)赔补偿决定书中未明确当事人对损坏事实是否认可。
  宝康楚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吴敬之损坏公路路产案(鄂兴路政赔2013029号,办案人姜从顺,袁飞,史成贵)本案实际三名办案人,扉页办案人栏只填写了两名执法人员姓名。赔偿决定书中赔偿责任主体不明确,赔偿案由不明确,未表述当事人对损坏事实是否认可;赔偿明细表中“路肩230.00元”依标准计算应为229.8元。现场笔录中对尚未开展调查的案件定性,有后期补做文书嫌疑。询问笔录中套用其他案卷文本,当事人回答内容不符合常理,询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现场勘验图中“损坏路肩3.83㎡”未标注长、宽尺寸;现场照片中未对损坏的路肩和支承架取证;标注名称未说明是否损坏。当事人身份证件照片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本案最终赔偿人为保康楚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调查报告中当事人应填写单位名称,不应填写驾驶人“吴敬之”。本案全卷赔偿责任主体混淆不清。
  远安县公路管理局
  艾红刚损坏公路路产案(鄂远路政赔2013006,办案人郭岩松,黄伟)现场笔录中案件来源(群众举报)未作说明;对尚未开展调查的案件定性,有后期补做文书嫌疑;现场笔录中未记录现场人员情况。现场照片与现场勘验笔录确认的损坏数量不一致,现场照片显示有支撑架损坏,但勘验笔录中未记录。调查报告中记录路政人员14时56分接群众举报,15时10分到达现场,但现场笔录记录执法时间15时01分至15时10分,早于人员到达现场时间;调查过程记录不详,未记录现场笔录制作情况,证据材料清单中未记录现场笔录和当事人、车辆所有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现场照片“1份”应为6张。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坏公路路产案(鄂远路政赔2013007号,办案人汪笛,程志刚)赔偿决定书中当事人混淆不清。现场笔录中“车(船)型”中“船”字未划掉;“客车”应为普通中型客车;主要内容栏中案件来源(群众举报)未作说明;对尚未开展调查的案件定性;现场人员基本信息记录不详细;现场人员签名为“关小峰”,但在笔录中未记录其是否在场,亦未表述其身份;在场驾驶员娄永龙未在笔录上签名。调查与被调查人员相同,询问笔录时间17时07分与现场笔录结束时间17时10分重叠。勘验笔录中驾驶人娄永龙未签名;勘验结果应另起一行书写;勘验图中车辆图例使用不当;现场照片中对车辆号牌未拍照;照片说明中未对损坏沥青混凝土路面长、宽尺寸作说明;调查报告中调查经过叙述不完整,未对现场笔录作说明,证据材料清单中“现场照片1份”应为5张。结案报告中赔补偿决定栏当事人混淆不清。本案未收集单位代表湖北宜昌交运集团高速客运公司线路专管员身份证件信息。“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应装订在“当事人及车辆所有人资料复印件”之后。
  当阳市公路管理局
  王亚元损坏公路路产案(鄂当路政赔2013012号,办案人林玉军,郑卫华)本卷第6项现场照片为勘验笔录附件,应装订在勘验笔录之后。赔偿决定书事实认定栏中未明确肇事车辆类型;损坏项目“桥梁钢扶手”与路损赔偿明细表中路损项目“桥栏杆”不一致;“油污1㎡”未明确污染物和被污染路面的具体属性;“占道300㎡”未明确占用公路的具体组成部分;现场笔录 “车(船)型”中 “重型货车”应为重型罐式货车;笔录中案件来源未作说明;对尚未开展调查的案件定性,有后期补做文书嫌疑;未记录肇事车辆及驾驶人王正元是否在场。勘验笔录中勘验结果应另起一行书写;路产损坏结果具体属性不明确;现场勘验图绘制比例失调;路损标示不明确,与现场照片不能相互验证;现场照片中未见油污染路面、损坏桥栏杆、占道的全景图;调查报告中证据材料栏现场照片“3张”应为“5张”,当事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应为照片。送达回证未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结案报告赔补偿决定栏错误与赔偿决定书相同。
  王志清损坏公路路产案(鄂当路政赔2013008号,办案人台晓峰,王勇)路损项目“弓形防护栏栏板”与鄂价费[2003]100号文不符。现场勘验图与现场照片记录情况不符。送达回证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杨波损坏公路路产案(鄂当路政赔2013009号,办案人台晓峰,王勇)路损项目“弓形防护栏栏板”与鄂价费[2003]100号文不符。现场勘验图与现场照片记录情况不符,现场照片无全景图。送达回证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城区公路分局
  余龙云损坏公路路产案(鄂宜路政赔2013005号,办案人张超,赵立斌)询问笔录中未核实车辆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勘验笔录中案由“余龙云损坏公路路产案”应为“余龙云涉嫌损坏公路路产案”。调查报告当事人基本情况栏中“陈涛”应为余龙云。
  王帮喜损坏公路路产案(鄂宜路政赔2013008号,办案人张超,赵立斌)现场勘验图中未标注方位,案由“王帮喜损坏公路路产案”应为王帮喜涉嫌损坏公路路产案;现场照片无全景图。询问中应先核实损坏主体,再核实损坏原因。
  熊新春损坏公路路产案(鄂宜路政赔2013009号,办案人张超,赵立斌)现场照片无全景图,损坏沥青混凝土路面无尺寸参照物。
  宜都市公路管理局
  聂武汉损坏公路路产案(鄂都路政赔2013004号,办案人黄华,曹礼恩)询问笔录中未核实驾驶人王雷敏与车辆所有人的关系。现场勘验图与现场照片关联性不强,不能互相印证。现场照片未见全景图和被损坏边沟情况;勘验笔录及勘验图记录被损坏樟树胸径60cm,照片显示被损坏樟树胸围70cm。调查报告中证据材料清单未说明所附证据材料的规格、数量。本案被损坏樟树为名贵树种,收取2200元赔偿费属鄂价费[2003]100号文规定的按实际价格计收范畴,卷内应附物价部门出具的樟树价值评估报告。
  张爱平损坏公路路产案(鄂都路政赔2013008号,办案人黄华,曹礼恩)赔偿决定书事实栏中未明确当事人对损坏事实是否认可。询问笔录中问句与实际情况不符,如“鄂1038171货车车主是你吗?”,但现场照片及车辆证件均显示该车是小型拖拉机,询问记录过程中留有空白栏。勘验笔录中空白栏未划去;现场勘验图中未标注路损发生地具体公里桩号或参照物。调查报告中办案过程中未说明现场笔录制作时间,证据材料清单记录所附证据的规格及件数。结案报告中“当事人李先平对损坏公路安全设施的事实予以承认”,李先平为本案无关人员,应为张爱平对损坏公路路产的事实予以承认。本案调查取证文书记录笔迹与记录人曹礼恩签名笔迹不符。
  五峰县公路管理局
  刘立刚损坏公路路产案(鄂五路政赔2013005号,办案人王浩华,陈高萍)现场笔录中身份证号栏未填写(如无法填写应划去);损坏事实中“混凝土挡墙”应为混凝土挡墙;对尚未开展调查的案件定性,有后期补做文书嫌疑;对现场车辆状态和人员情况无记录。询问笔录中询问时间与现场笔录时间重叠;询问笔录只有一名执法人员签名。勘验笔录中案由栏中当事人姓名“刘力风刚”应为刘立刚;勘验结果中“混凝土挡墙”应为混凝土挡墙;现场勘验图中现场情况绘制与实际不符,与现场照片不能互相验证,路损情况不详;现场照片标注说明不详细,未对所有路损项目拍照取证。调查报告中案件调查经过及结论叙述语言组织不通顺;证据材料清单中现场照片“1份”应为4张。送达回证未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秭归县公路管理局
  秭归县归州镇官庄坪村村委会损坏公路路产案(鄂秭路政赔2013002,办案人吴东江,杜清华)赔偿决定书中损坏公路 “峡堡线”应明确公路行政等级及编号,路产损失认定标准依据和数额应在损坏事实中表述;赔偿明细表中当事人“姜勇”应为秭归县归州镇官庄坪村村委会;“损坏路面履带车”应为履带车损坏路面。现场笔录中主要内容栏中涂改后当事人未加盖指印或印章确认。勘验笔录中“该村村委会”应为秭归县归州镇官庄坪村村委会;勘验结果应另起一行书写,勘验结果中“高2米”应为宽2米;现场勘验图中地形地貌参照物绘制不完整,与现场照片关联性不强;现场照片损坏浆砌挡土墙情况未标注尺寸说明,实际损坏情况与现场勘验笔录有出入。调查报告中调查经过语言组织不严谨,“当事人在场路政人员对其损坏的公路路产进行了现场勘验”应为“姜勇在场,路政员吴东江、杜清华对秭归县归州镇官庄坪村村委会损坏公路路产现场进行了勘验”。本案未搜集秭归县归州镇官庄坪村村委会代表姜勇身份证件。
  韩飚损坏公路路产案(鄂秭路政赔2013004号,办案人吴东江,董民)赔偿决定书中损坏公路 “宜巴线”应明确公路行政等级及编号,路产损失认定标准依据和数额应在损坏事实中表述。现场笔录中确认损坏数量与后期勘验笔录相同,有后期补做文书嫌疑;现场车辆和人员情况未记录。勘验笔录中对勘验过程记录不详,未说明是否绘制勘验图和拍摄现场照片。送达回证上签收人“韩飚”签名与卷内其他文书“韩飚”签名笔迹不一致。
  长阳县公路管理局
  利川锐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鄂长路政罚2013008号,办案人覃和平,田在军)超限运输车辆鄂Q22420为二轴车,车货总重28.4吨,超限率42%,依《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规定,超限40-50%罚款2000元为屡次超限运输处罚标准,本案依处罚标准上限罚款2000元,但卷内当事人屡次超限运输的证据支持。现场笔录中记录发现违法行为事件“20时25分”早于检测磅单时间“20时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