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度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宜昌市公路管理局
关于2008年度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区公路段、城区分局:
为加强执法案卷制作,切实规范路政执法行为,全面提高全市路政执法水平,根据市交通局《全市交通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暨案卷评查情况通报》(宜市交法[2008]323号文)关于整改复查的要求,市局路政支队于2009年2月上旬组织城区分局、夷陵区、宜都市、远安县公路段的部分执法骨干对10个单位报送的2500余份执法文书进行了随机抽取评查,现将案卷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评查范围为全市公路系统2008年度行政处罚和路政赔偿案件,以超限运输案卷为评查重点。各单位对本次案卷评查较为重视,报送执法案卷积极,参评人员态度认真端正,评查中肯,严格标准,实事求是,从而确保了案卷评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评查,交流了经验,发现了问题,找出了差距,明确了努力方向,起到了促进执法规范的作用。
在评查中发现,多数执法案卷做到了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完备,执法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准确,处理决定适当,制作技术规范,执行效果较好,整体质量有明显提升。案卷总体质量较好的有夷陵区公路段路政大队、当阳市公路段路政大队、兴山县公路段路政大队南阳中队。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次评查从组织到案卷质量,总体情况较好,但通过评查,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个别单位报送案卷不积极,春节前即通知各单位报送,截至案卷评查时止,尚有个别单位案卷未报送。
(二)存在为图简便出具罚款或赔偿收据而不制作执法文书的违规行为。
(三)部分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类和民事赔偿类案件不能正确区分,存在制作赔偿类文书而出具罚没款收据的情况。
(四)受评案卷中存在的问题:
——文书使用方面:五峰县、秭归县路政大队未能正确使用统一规范的文书,五峰县有在路损赔偿案卷中使用《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和《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的情形,秭归县有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中使用简易程序文书的情况。
——案卷归档方面:该类问题较多也较为普遍,存在执法文书未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装订,封面格式、纸质、颜色不统一、文书案号不统一、案卷装订顺序错误,日期填写出现逻辑性错误的情况。
——制作技术方面:
1、兴山、夷陵区、当阳、城区分局路政大队部分文书制作不完善,缺少应有部分。如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忘记签名、续页当事人无签字,当事人基本情况过于简略,缺少“表明身份、出示证件”环节和结束部分,调查报告无负责人意见等。
2、五峰、枝江、秭归路政大队部分案卷存在应填项空白,应划掉部分未划掉的情况。文书填制规范要求执法文书不能存在空白部分,填制过程中的空白部分应填写或划掉。具体表现在有单位的执法文书关于“当事人是否陈述和申辩”一栏为空白,路损赔(补)偿文书中对赔偿和补偿属选择性使用,属于赔偿类的,“补”字划掉,属于补偿类的,“赔”字划掉。
3、枝江、宜都路政大队文书中有用语不当的情况。询问笔录中的告知环节出现“诬告或作伪证”的字样,该调查取证不涉及刑事诉讼程序,与“诬告”、“伪证”无关,表述为“作虚假陈述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可。
4、五峰、当阳、兴山路政大队的文书概念混淆的情况比较突出。一是“单位”概念不清,表现在文书送达回证中“送达单位”有填写“**公路段路政大队”或“**路政中队”的情况。路政大队和中队是公路段下属部门,不是独立的法人,“送达单位”应填写作出赔偿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二是“当事人”概念不清,表现在“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中第一栏“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填写,在这一栏,“姓名”和“单位”名称属于选择性填写的内容,即只能填写一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则填写“姓名”一栏,“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划掉;当事人是单位的,则填写“单位名称”一栏,“国籍”和“证件号码”划掉,很多案卷存在两栏都填写的情况,从而可能导致当事人不明确、罚款超额和误用文书等错误。
5、宜都、当阳、枝江路政大队文书填制不能够抓住重点。表现在询问笔录中先入为主,出现“你知道你已经违反公路法*条*款吗?”等内容的询问,第一,当事人并没有掌握《公路法》条款的义务,此时他完全可以回答“不知道”而导致询问陷入被动;第二,此时处于案件的调查取证阶段,下违法结论为时尚早。询问应掌握询问技巧,抓住重点,要紧紧围绕路产损害的事实和当事人行为的因果关系进行,其他询问都应为证明该关系而服务;另一个具体表现是在调查报告中“案件调查经过和结论”有的文书中此栏填写的依然是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而不是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经过。
6、远安、长阳路政大队的行政处罚存在违法情形。表现在《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对于金额在20元以上的罚款当场直接收取而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当场收取罚款的规定;长阳的超限处罚案卷有适用简易程序对自然人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的情况,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7、当阳路政大队超限处罚的行政复议机关填写不当。表现在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复议机关填写为“当阳市交通局或当阳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原则,本单位不能复议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复议机关应该填写上级主管部门即宜昌市交通局或本级人民政府即当阳市人民政府;其他单位也存在填写不完全的情况,只填写了上级主管部门或只填写了本级人民政府,该项二者应全部填写,充分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请救济途径的选择权;另外超限使用的处罚文书和送达回证中送达文书不一致,使用的处罚文书是《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文书填写的却是《交通违法行为决定书》。
8、枝江、秭归路政大队的超限车辆行驶公路(当场)处理决定书的填制尚不规范,存在逻辑上的疏漏,对货物是否可解体未明确,因货物可否解体影响着处理内容,即是否卸货转运。如有的该类文书填写货物为“水泥”,就不明确,若是袋装水泥就是可解体货物,可以卸货,若是罐装水泥,就是不可解体货物,不能卸货。在评查中也发现了一些可以卸货却未作卸货处理的违规情况。
9、其他问题:有的执法人员签名处是机打签名,还有的签名为同一笔迹;有的案卷文书和票据的被处罚对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表述不清;有的文书出现错别字和涂改迹象;有的勘验笔录结论表述不清,没有现场配图;有的调查人员签名和领导意见为同一人;有的执行情况表述不明;罚没票据金额不使用规范汉字;还有个别单位执法案卷存在做假现象。
三、几点要求
(一)针对评查中发现的种种不容忽视的问题,各单位要引起重视,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充分认识到路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路政执法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超限治理将进一步加强,全市路政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距要求还有一定距离,监管的疏忽和不到位将可能导致行政败诉等不利后果。
(二)对执法人员素质进行全面强化。相当一部分单位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亟待提高,各单位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围绕两个重点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第一个重点要加强对各项执法规范的学习,要坚决杜绝收费不开票,开罚款收据不制作文书的违规情形,市局支队将不定期进行检查;第二个重点应加强对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的学习,要端正态度、深入彻底,决不能流于形式,浅尝辄止,市局将择期举行一次有关行政类法律的考试,届时将以通报形式发布成绩。
(三)各单位收通报后,针对本次评查中出现的问题,要狠抓整改,严格落实,在执法工作中要及时纠正不当行为,切实加强案卷制作,避免因此而导致的纠纷,真正提高自身的路政执法水平。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