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宜昌市公路管理局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宜昌市公路管理局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的通知

日期:2008-08-21 15:42来源:宜昌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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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昌市公路管理局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共宜昌市公路管理局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段、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北风垭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现将《中共宜昌市公路管理局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印发给各单位,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监督执行。

                                                                                                            二00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中共宜昌市公路管理局委员会

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党员干部实行诫勉,主要是对其在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情节较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问题,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提出警诫,进行帮助教育,并要求其限期改正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诫勉是教育管理干部的一种手段和方法,不是处分。建立党员干部诫勉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二条  诫勉谈话的原则:实施诫勉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批评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 ;坚持耐心说服,对组织和个人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帮助诫勉对象吸取经验教训,加强自身思想作风建设,把问题消除在盟芽状态,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行政效能,进一步改进工作。

  第三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一)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情节较轻,未达到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的;

  (二)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的问题,经过组织调查核实虽未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但有必要提请今后加以注意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

  (四)有其他问题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较轻的;

        (二)职责范围管理的对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置若罔闻,不查不问,引起上访,造成影响较小的;

        (四)对苗头性、倾向性腐败现象和群众举报问题不及时查处和纠正的。

        第五条  诫勉谈话对象的确定

       (一)纪委、党委办公室根据年度考核、组织考察、群众来信来访等途径发现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后,在问题查清的基础上,提出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的初步意见。

       (二)经党委会议研究,正式确定诫勉谈话对象。

       (三)由纪委向诫勉对象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并载明谈话时间、地点。

        第六条  诫勉谈话人的确定:

       (一)诫勉对象为一般党员干部的,原则上由分管领导进行谈话,纪委、党委办公室派员参加并做好记录。

       (二)诫勉对象为科级干部和局直单位班子成员,由局主要领导进行谈话,纪委、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参加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二)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三)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四)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及对组织的希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八条  诫勉谈话的要求:

    (一)负责谈话的领导干部和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以高度的责任心,对诫勉对象进行告诫说理和教育,不得向诫勉对象透露举报人情况。谈话要有针对性,突出问题的重点。要耐心听取诫勉对象的申诉和意见,客观公正地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的具体要求,诚恳地进行批评教育帮助。

    (二)诫勉对象要如实向负责谈话的领导干部反映情况和回答问题,不得隐瞒或避重就轻;要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如事实存在的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凡经诫勉谈话而不在期限内改正错误的,要严肃处理。不得打听、追问举报人的情况,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诫勉期限一般为半年。诫勉期满,对认识有差距或又出现其他问题的干部,可视情况延长诫勉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对经教育仍无改变的党员干部,给予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诫勉期间进步明显,工作表现突出的干部,经组织考察后可提前解除诫勉。

     第十条       诫勉期间的管理:

    (一)监督管理教育。被诫勉的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在接到《诫勉谈话通知书》后,认真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在10日内将整改措施报纪委和党委办公室。

    (二)组织跟踪考察。纪委、党委办公室要及时对诫勉对象进行跟踪了解,随时掌握其表现和改进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帮助教育工作。

    (三)诫勉的解除。诫勉期满,诫勉对象应及时写出书面总结,提出解除诫勉的请求,由纪委、党委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经党委研究,提出解除诫勉或其它处理意见。

    (四)党员领导干部在诫勉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能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诫勉谈话通知书》、诫勉谈话的记录材料和解除诫勉材料进入诫勉对象的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管理教育、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直各单位。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